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管[20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03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7]4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房管〔2004〕29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