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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与犯罪构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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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本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为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体为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客观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罪的认定要根据销售数额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和客观表现。

法律分析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本罪的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构成本罪要求:

(1)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2)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

(3)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4)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

(1)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

(3)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结语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本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一般主体、故意主观方面、复杂客体以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等。构成本罪的要求包括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以及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等。在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只有当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定罪标准且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才会构成该罪。而过失销售、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等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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