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限为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和副本。
法律分析
当事人因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到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指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诉讼,法律对其提起的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的时效一般为三年,即自事实知道之日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情况,时效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延长或中止时效的规定。因此,当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当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时,请及时行使您的诉讼权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