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学院审计部门审签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1、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 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财务法规制度、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协议;
3、 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凡列入审签范围的科研经费,由学院审计部门实施审签。按规定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部门可帮助项目组联系或委托。
第五条 对科研经费实施审签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核算。接受上述科研经费的项目,应由学院财务部门按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分项目的经费核算,实施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经费来源和支出真实、准确。
2、 编制决算。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科研项目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3、 资料齐备。凡需审签的项目,项目组或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申报书(合同任务书)、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其它有关资料。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学院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条件,不予签署审计意见。
第六条 审签科研项目经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组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经财务部门核实签章后连同项目收支明细表等其他资料送学院审计部门。
2、 学院审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够齐全、准确,及时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3、 学院审计部门对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资料齐备后10日内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加以纠正。
第七条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 学院审计部门视审签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九条 经过审签后的科研经费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审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学院审计部门将按规定程序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