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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诈骗罪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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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而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一、开设赌场罪认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二、打牌出老千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自动交出财物,其主要特征在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多数时候不是为了直接骗得财物,而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而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在于通过达到营利的目的。

对于以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通过作弊(如在赌具中作手脚、出老千、采用黑话、暗语为号等)赢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则应构成诈骗罪。因为不是通过的偶然性事实决定结果,而是一方通过隐瞒骗得对方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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