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电子和纸质是可以同时开具的。当事人在取得电子后仍然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进行打印。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电子普通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普通相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