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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同省异地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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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医疗保险法》规定,社会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工作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具体实现方案由规定,并报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医疗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工作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

二、《关于印发社会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55号)规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医疗机构在就诊地与参保人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实现实时结算;二是参保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回到参保地后,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医疗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向医疗机构预付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医保同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具体实现方案由规定,并报批准后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医疗机构在就诊地与参保人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实现实时结算,二是参保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回到参保地后,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参保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向医疗机构预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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