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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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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合同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中择一选择(即五选一)。

餐饮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方):

  乙方(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的“东升餐饮”的筹建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事宜,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顾问服务的内容

  1.1“东升餐饮”筹备开业前的顾问服务

  负责“东升餐饮”管理系统、服务流程设计;

  负责制订“东升餐饮”各项规章制度;

  负责提供菜牌、菜谱内容的制做方案及设计;

  负责员工工装选样的建议;

  负责提供后厨菜品的设计及制做方法的传授;

  负责为“东升餐饮”的装饰装修提供咨询意见;

  负责为“东升餐饮”的后厨设备的采购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

  负责为“东升餐饮”各功能区的设置提出设计方案;

  协助甲方进行员工招聘工作;

  负责确定“东升餐饮”各岗位的设置及岗位职责的制订;

  负责为甲方制定营业方案及营销措施;

  提供菜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供甲方选择;

  为其他与“东升餐饮”开业有关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1.2开业后一年内的顾问服务

  1、在“东升餐饮”开业后一年内,由乙方负责为“东升餐饮”经营提供经营管理咨询顾问服务。乙方应不定期到“东升餐饮”进行巡视,并对“东升餐饮”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于甲方提出的咨询要求应立即予以解决。

  2、帮助解决经营中的管理问题、技术问题及经营问题,对经营方式提供建议。

  第二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双方约定,正式营业前的管理咨询顾问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六万元整;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管理咨询顾问服务费用80%,计肆万八千元整;余款壹万两千元在“东升餐饮”开业日后三日内支付。

  2..2开业后一年内的顾问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如下:“东升餐饮”开业日至次年的该日的净利润的10%。该项服务费应在开业日之次日(依据双方确认可行性财务预算报告净利润5%)支付给乙方,余留净利润5%以当年度双方确认财务报告为依据,报告出台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

  3.1甲方保证如期支付款项。

  3.2乙方保证尽期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咨询顾问服务工作,并保证在收到甲方的咨询请求后48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和相应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解决。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餐饮服务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已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受甲方雇佣在甲方任职,据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

  1、对甲方提供给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

  2、 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

  3、 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3年内继续有效。

  第二条 不竞争

  1、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2、乙方向甲方承诺:

  (1) 在被甲方聘用期间,将以其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甲方的业务,并尽其最大努力为甲方拓展业务、扩大利益,而不会参与任何其它(竞争或其它)业务。

  (2) 自被甲方停止聘用之日起(不论任何原因)三年内,而无论其是为自己还是代表任何其它个人,均不得:

  (a) 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者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也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这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b)就甲方届时开展的任何一类的业务而言,唆使、介入或试图诱使甲方的重要顾客、客户、供货商、代理、分销商、职工的任何个人脱离甲方或者中断与甲方的业务关系;

  (c) 干扰甲方供应产品或服务的持续性,或破坏上述任何供应的条件;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 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00-1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b) 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2、乙方承担的前款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违约的实际损失,包括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保密信息的价值及评估费用、调查费用等。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协议亦应变更相关内容。本协议所称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___省、_____市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2、本协议被视为是甲方《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中如有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因任何原因停止在甲方任职之日起三年。

  4、所有对本协议的修改均需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力求双赢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餐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营与服务范围

  按照甲方餐饮服务需求,乙方为甲方提供职工餐(午餐、晚餐)、自由餐、接待餐等社会化经营和服务项目,本协议就服务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餐费标准

  职工餐菜品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价格按照双方协定元/份的标准合理计价。如市场环境变化较大,套餐定价标准可由双方再行协商。自由餐、接待餐等按乙方日常经营价合理计价。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服务期为壹年。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和要求下,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

  四、膳食供应及有关服务

  1、饭菜供应办法:乙方根据双方协商每日工作餐数量送至甲方工作场所;

  2、菜式品种每餐应经常轮换一周内尽量做到隔日不重复。

  3、膳食供应时间:午餐10:30—13:30晚餐17:30—19:30

  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乙方提出变更送餐时间,乙方应于积极配合,并须准时开餐,做到饭热菜香。

  4、乙方提供的膳食,应做到价廉物美,安全卫生。

  5、不得出售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食物。发生食物中毒现象,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

  每月日乙方凭借甲方上月的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消费单据和甲方结算上月费用,每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上个月所产生的费用(不含税)。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职工膳食。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协议要求供应膳食,(如需甲方提前通知数量而未提前通知)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3、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协议,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壹万元人民币。

  4、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其他私人或集体,一旦查出,视为违约,将立即解除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仲裁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协议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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