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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话交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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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对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十六、对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        元。

  十七、因专职电话交报员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 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贴:

  电话交换津贴表

  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

  电话交换津贴

  不到月总工作时间1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10%以上,不到2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20%以上,不到4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40%以上,不到60%的

  每月人民币        元

  60%以上的

  每月人民币        元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电话交换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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