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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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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项目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3条)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特定项目减免税。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及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县以上征用、占用土地、房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各省级确定。

3.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4.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免。到农村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征或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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