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新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法律分析
按照民政部出台的最新规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结语
根据民政部最新规定,抚恤金发放标准已有调整。残疾军人、伤残人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按照不同残疾等级和原因划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也有相应调整。这一系列调整将更好地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