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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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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过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日常性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以及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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