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1.鉴定标准: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2.赔偿标准:
(1)受伤职工没有残疾的,可以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
(2)受伤职工残疾的,要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3)受伤职工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