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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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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不是的法人,本公司是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没有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分公司并没有法人身份,故此不存在法人代表,若是其他的民事主体,认为代表分公司亲属合同的主体,已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并且确定是由于合同的签署才导致了自己家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起诉签署合同代表的同时,也可以起诉分公司。

一、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附属关系。

子公司由母公司设立,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设立子公司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办理相应的设立手续。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有: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的主体资格,享有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称。

3、性不同,子公司作为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4、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所欠债务可否由其分公司代偿?

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可以说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收到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因此分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本公司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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