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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取得农村老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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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2、申请人提出申请

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二、宅基地申请的主要程序

第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提交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到现场审核查看,认为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的,上报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否则不予报批。

第三,区、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可登记发证。同时,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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