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有哪些?
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4、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理幅度是多大?
当庭自愿认罪,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的表现。能当庭认罪的犯罪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同时,当庭认罪能使法庭选择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也应当在量刑时鼓励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综上,对当庭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既有实体法的意义,又有程序法的价值。它对于促使更多的犯罪人积极认罪、悔过自新,以最小的诉讼成本侦破和审判刑事案件,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坦白、自首,是三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量刑情节。认罪与自首相比,犯罪人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其到案是被动的;与坦白相比,犯罪人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其供述也是被动的。因此,根据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对及时侦破和审判案件的作用不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相对于自首的从宽幅度(40%以下)、坦白的从宽幅度(20%以下)都要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