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国家给职业妇女生产一定时间的产假,用人单位就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对于女性朋友来说更是要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广东省女员工产假规定是什么?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在实际中,女性职工的产假是法律上的规定,保护女职工生育健康。因此,女性朋友一定要有了解,在生育期间才清楚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广州发布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如下:广州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建主管部门在实施公租房保障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计划生育的好处如下: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减轻就业压力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增加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全市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是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全市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和相关经济社会的配套衔接。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全市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是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全市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区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和相关经济社会的配套衔接。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全市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