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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能决定赡养义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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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赡养人口,是指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老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老人需要赡养,那就不要填,这与家庭人口是两码事。赡养人口数,应填写:户内的成年人员,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赡养义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赡养人口,是指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老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老人需要赡养,那就不要填,这与家庭人口是两码事。赡养人口数,应填写:户内的成年人员,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赡养义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老人或迁入地户籍登记的户主,持有老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迁入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老人户籍迁入的准迁证。取得准予迁入户籍的准迁证,老人或户口本登记的户主,再到老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籍,和迁移户籍手续。取得老人户籍资料手续,再由老人或迁入地的户主到迁入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一、赡养人口数是哪些人赡养人口数包括: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二、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有哪些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如下:1、子女尚不能生活的;2、子女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3、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生活的;4、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5、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第1种观点: 不是。①赡养人口数取决于家中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依靠赡养义务人给付生活费的老人的数目。②赡养人口并不是以在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来决定的。③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以户口本为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一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美好传统之一,正所谓百善孝为先,但有少部分人却不赡养老人,甚至一点都不管老人,对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下面带大家看看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老人应该由子女赡养,具体内容如下:1、老人应该由子女赡养,子女中的男性与女性在赡养老人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女性不得以父母偏心,将所有财产全部给了儿子或父母立下遗嘱,所有财产均归儿子所有,而拒绝赡养老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得已父母未对自己进行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父母;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多子女可在老人的意愿下订立赡养内容的协议,订立赡养协议后子女根据赡养协议来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来说,签订赡养协议将会是避免赡养争端的一种方式,子女在签订赡养协议后可根据赡养协议来履行,既满足了多方的意愿,也履行了赡养义务;子女间无约定的,多子女间应平均分配赡养义务。多子女都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将多子女共同起诉到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不是父母与谁在一个户口本上谁才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由谁赡养可协商解决,或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一、赡养义务包括哪些1、赡养义务包括:(1)给付赡养费,在经济上供养被赡养人,保障其衣食住行等方面;(2)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在生活中予以照料;(3)尊敬、关心和陪伴被赡养人,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二、不扶养老人可以继承遗产吗不扶养老人可以继承遗产。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未抚养有赡养义务,具体如下:1、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子女不能因自己没得到父母抚养而拒绝之后赡养父母。父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同样,在父母年老时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义务。因此,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其父母都应是双方当然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未尽子女抚养义务而避免赡养责任。并且,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话,必要的时候被赡养的父母可以去起诉,进行审判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如果父母与子女没在一个户口本上,子女对于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这种关系产生的,与在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没有关系,即使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消除。一、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妻俩的赡养责任归谁?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双方产生以下权利和义务关系: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那么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责任。二、为什么户口本上写的是养女而不是子女户口本上写的是养女而不是子女的原因如下:1、如果是有兄弟或姐妹的话,可能是因为你父母为逃避计划生育的一种策略;2、你可能就是你父母领养的。户口本上的养女就是指户口本上的该女与户口本上的其他人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根据法律程序收养、抱养的孩子,虽然并不是亲生的,抱养者要履行抚养的义务,但是被抱养者要履行赡养的义务。三、被收养人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身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身父母遗产的权利。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1种观点: 未抚养有赡养义务,具体如下:1、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子女不能因自己没得到父母抚养而拒绝之后赡养父母。父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同样,在父母年老时子女赡养父母也是法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义务。因此,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其父母都应是双方当然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未尽子女抚养义务而避免赡养责任。并且,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话,必要的时候被赡养的父母可以去起诉,进行审判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如果父母与子女没在一个户口本上,子女对于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这种关系产生的,与在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没有关系,即使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会消除。一、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妻俩的赡养责任归谁?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双方产生以下权利和义务关系: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那么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责任。二、为什么户口本上写的是养女而不是子女户口本上写的是养女而不是子女的原因如下:1、如果是有兄弟或姐妹的话,可能是因为你父母为逃避计划生育的一种策略;2、你可能就是你父母领养的。户口本上的养女就是指户口本上的该女与户口本上的其他人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根据法律程序收养、抱养的孩子,虽然并不是亲生的,抱养者要履行抚养的义务,但是被抱养者要履行赡养的义务。三、被收养人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身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身父母遗产的权利。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不是父母与谁在一个户口本上谁才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由谁赡养可协商解决,或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具体如下:1、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与户口所在地无关。

第1种观点: 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无论是一个还是两个都是一样的。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里也对赡养老人这一块进行了规定。在个税扣除项目中,赡养老人可以选填一个,也可以选填两个,但填一个和填两个的扣除标准是相同的,扣除的标准不以老人的个数计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的是2000元定额扣除,也就是说不管是家中一位老人或两位老人年龄满60周岁,统一按2000元标准扣除。或者,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一、个税申报除赡养老人还有哪些附加扣税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作为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出现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1、子女上学 ;2、赡养老人;3、家庭成员就医;4、继续教育;5、大病医疗;6、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以上就是关于赡养老人一个和两个一样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赡养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围之列,但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赡养,是各自申报专项扣除。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2种观点: 户口和老人在一起赡养当然是可以的,在一起的话能更好的赡养老人,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赡养人应承担的赡费按以下方法计算: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人民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时,人民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对很多老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三、赡养费怎么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四、部分赡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1、对于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2、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3、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4、对于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和必要的保险金费用应当以相应支出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共同赡养人就是和你一同赡养父母的人,一般就是指你的亲兄弟姐妹,赡养父母的费用你们可以协商均摊或者按比例分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仅是个户口不具有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赡养费计算方法: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2种观点: 养子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视情况而定:1、养子女如果和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对养父母有赡养的责任,而对生父母没有赡养责任;2、如果没有建立收养的,对生父母有赡养责任,而对养父母,一般没有赡养责任,但养子女愿意赡养除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未抚养有赡养义务吗1、赡养,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所以即使未抚养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仅是个户口不具有赡养义务,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赡养费计算方法: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不是父母与谁在一个户口本上谁才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由谁赡养可协商解决,或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养子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视情况而定:1、养子女如果和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对养父母有赡养的责任,而对生父母没有赡养责任;2、如果没有建立收养的,对生父母有赡养责任,而对养父母,一般没有赡养责任,但养子女愿意赡养除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未抚养有赡养义务吗1、赡养,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所以即使未抚养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不能。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不是父母与谁在一个户口本上谁才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由谁赡养可协商解决,或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不是父母与谁在一个户口本上谁才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由谁赡养可协商解决,或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养子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视情况而定:1、养子女如果和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对养父母有赡养的责任,而对生父母没有赡养责任;2、如果没有建立收养的,对生父母有赡养责任,而对养父母,一般没有赡养责任,但养子女愿意赡养除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未抚养有赡养义务吗1、赡养,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所以即使未抚养仍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不是父母与谁在一个户口本上谁才有赡养的义务,具体由谁赡养可协商解决,或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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