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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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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二)借款用途的风险。(三)损失利息的风险。(四)担保风险与防范,其实主要还是债务人能否按时进行还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防范风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2、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3、不能收取高额利息。4、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5、谨防非法集资。6、注意诉讼时效。7、追讨欠款要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3种观点: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下列法律风险: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风险;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风险;以及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本付息的风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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