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企业破产了税务的偿还问题,在偿还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之后,若是还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偿还税务。一、按照《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程序规定》有哪些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受偿程序具体规定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二、公司破产后欠款需要偿还吗要还。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三、企业申请破产后的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呢公司破产之后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偿还: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企业的行政罚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应该要结合实际性质来确定,在企业破产债权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去积极的维权。行政罚款与破产债权之间的联系、破产债权具体怎么样处理它等等,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律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否过大需要复议认定;行政处罚罚金还是需要缴纳的,企业如果倒闭,会进入清算,重整等阶段,期间债务清偿,抵押,各类交纳的费用等都需要清偿,如果不足则可以不用交了。依次序清偿根据破产清偿顺序和财产情况确定,处罚决定已出是要交的,由组织清算组去交。如果公司注销,需要进行清算,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后,按照先工人工资、劳保费用,然后所欠税款、行政罚款,再后一般债务的顺序清偿。也就是说行政罚款和税款在同一序列,应该在赔偿工人工资和劳保费用后,就应当优先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 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