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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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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整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整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破产重整,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如下:一、向提出重整申请;二、受理后指定财产管理人;三、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四、制定和批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程序开始,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六、执行完毕,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权利人申请宣布企业破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第3种观点: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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