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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分包括以下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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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2)注销办学许可证;(3)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如下几种:(一)对在校学生的处分,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各级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本有六种处分形式: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二)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处分,也由相应的行规予以规定。作为狭义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则相对规范和统一,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定为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务员法》中,将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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