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卖婚姻是法律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我国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要求撤销该婚姻。(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3)根据我国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法所禁止。其次,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2种观点: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含义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婚姻当事人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如果一方有此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之前给付给对方的财物。一、隐瞒婚前债务算骗婚吗隐瞒婚前债务不算骗婚。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准备的,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是用于某一方使用,是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二、法律如何认定彩礼彩礼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一)该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如果一方按当地风俗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应当认定为按习俗给付彩礼。(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三、彩礼和嫁妆究竟归属于谁彩礼属于女方。婚前彩礼属于民间习俗,最新修改的民法典中也明令禁止了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区别如下: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2.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本身是合法的,只是索要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种观点: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1、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如下:(1)犯本罪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怎么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2、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3、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其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法所禁止。其次,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法典中法关于婚后财产的界定是法定或者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要符合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注意只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约定是处于双方自愿的就可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卖婚姻的最大特点为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民法典》第1042条之规定,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民法典》第1042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要求撤销该婚姻。(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买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男女属同居关系。法律规定,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卖婚姻的特点:(1)最大特点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效。所谓买卖婚姻,指的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如其父母,为了索取财物而故意违背他人的真实意愿,强迫他人结婚、包办他人婚姻、侵犯他人的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可见,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买卖婚姻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